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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公外出撞伤行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7日07:43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王秀华

  □通讯员衣慧明

  本报汶上10月16日讯 来汶上打工的李某,在替张某外出办事途中将行人赵某撞伤,事后张某为逃避责任竟声称发生交通事故与己无关。 近日,汶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赔偿赵某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雇主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是张某的雇员,2007年11月2日12时,李某受张某的指派外出购买工具,驾驶着系张某所有的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汶上某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某工厂门口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过公路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赵某受伤。将赵某送到医院后,李某先行支付了医药费1000元,赵某在汶上某医院住院治疗9天,经济宁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赵某为了得到赔偿费用,将李某和张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其二人就该事故对她造成的伤害给予赔偿。而无情的张某却声称李某是私自驾车外出,并非他所指派,因此,李某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其个人赔偿,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不予赔偿。

  汶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致使赵某受伤,并给赵某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本案中李某是受张某指派,外出发生事故的,虽然张某称其并未指派,但其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张某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张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李某赔偿赵某医疗费等共计10万余元。同时,雇主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 王秀华 通讯员 衣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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