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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因公出国不得变相接受资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7日07:53  长江商报

  据京华时报报道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近期联合出台《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办法出台后,党政机关应建立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各级党政机关也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办法特别指出,对于部门预算中未安排出国(境)经费预算,要求使用其他经费(包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摊派经费,企业赞助经费等)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申请,视为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出具认可意见。凡未经财务部门经费审核认可的因公出国(境)申请,各级外事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批准。

  对弄虚作假,挪用其他资金、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的,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组团单位和团组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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