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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物价局确定居民热价每平方米为4.2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7日09:39  兰州晨报

  兰州市物价局下发《通知》正式确定居民热价:4.20元/月·平方米

  本报讯(首席记者朱婕)10月16日,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获悉,备受市民关注的燃煤及热电联产供热价格正式确定,居民住宅采暖费为4.20元/月·平方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实行3.70元/月·平方米优惠热价政策。

  10月15日,兰州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兰州市燃煤、热电联产供热价格的通知》明确规定,从今冬起,兰州市燃煤、热电联产供热执行四类价格标准:第一类:住宅4.20元/月·平方米;第二类:办公、教学、医院5.10元/月·平方米;第三类:宾馆、饭店、招待所6.00元/月·平方米;第四类: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7.00元/月·平方米。热费以建筑面积计收。供热期为4个半月,从2008年11月5日起至次年3月20日。如遇气候异常,须提前或延期供暖。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实行3.70元/月·平方米优惠热价政策,收取计算方法及享受优惠人员需提供的证件仍按2003年《兰州市对下岗职工和享受低保人员供热优惠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民政部门“双低”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优惠热价。“双低”家庭补贴标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根据2003年《兰州市对下岗职工和享受低保人员供热优惠办法》规定,下岗职工分为三种方式进行收费:如户内有下岗职工一人,则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优惠价格×0.50+住宅供热价格×0.50)×供热月数计算;如果户内有下岗职工两人以上(含两人)或者离异、丧偶下岗的,则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优惠价格×供热月数计算;既是下岗职工,又享受低保的人员按照享受低保人员的标准计算。

  相关链接

  兰州市热价调整过程一览

  ●自2007年以来,煤炭价格从小幅上涨转为快速上涨,兰州市物价局于2007年6月上报省物价局申请调整兰州市燃煤供热价格。8月,省物价局下函暂不调价,但可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同时,市物价局积极争取,省物价局将燃煤供热价格定价权限下放兰州市物价局。

  ●2007年底,兰州市物价局委托兰州市工农业产品成本队开展供热成本调查工作。成本队于2008年1月至3月分别对兰州静安物业管理公司等12家燃煤供热企业,新港城等6家天然气供热企业及兰州市热力公司筹建处热电联产的2006—2007年供热成本进行了调查、测算。

  ●2008年煤炭价格暴涨,兰州市物价局接到数份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及信访转办件,多家供热企业反映亏损状况。市建委于2008年7月上报市物价局调整兰州市燃煤供热价格的请示。8月18日以紧急请示形式报市政府申请调价。8月21日张津梁市长批示先做调查论证,开展相关工作。市物价局立即安排相关处室赶赴靖远煤矿进行实地调研,同时,委托兰州市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队对先前踩点的12家燃煤供热企业2007—2008年的成本进行监审,对2008—2009年的成本进行了测算,及时提交全面完善的调研报告上报市政府。

  ●9月18日,兰州市政府同意调整兰州市热价,市物价局随后召开紧急会议,启动调价程序。

  ●9月28日,兰州市燃煤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在西北宾馆召开,22名听证代表各抒己见,多层次、多角度地阐述了各自观点,一致同意热价调整,只是在调价幅度、政府补贴等方面意见不同。

  ●10月6日下午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并确定了调整方案。

  ●10月15日兰州市物价局正式下文,明确四类收费标准,同时决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实行3.70元/月·平方米优惠热价政策。

  本报首席记者朱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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