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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民汪亮解诉求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7日15:34  新民晚报

  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记者李京华公磊)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彩民汪亮解起诉北京市体育彩票中心彩票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汪亮解向法院提出的要求依法确认体彩中心作出的28天兑奖期限的单方规定无效的诉讼请求。

  从2000年便开始买彩票的汪亮解是一名在京打工的安徽省籍农民。2007年7月29日,汪亮解在北京市体彩中心下设的吴家村甲1号投注站购买了当日开奖的全国联网体育彩票第07087期“七星彩”4注。该彩票注明:“本彩票以当期开奖次日起计28天为兑奖期,逾期不再予以兑奖。”

  据汪亮解介绍,他在购买彩票的当天回到安徽农村老家照顾病重的岳父,回京后获悉自己中特等奖的消息。于是在2007年9月12日上午与体彩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并于9月18日来到体彩中心要求兑付奖金,但体彩中心以兑奖期限超过28天为由拒绝。

  在体彩中心拒绝兑奖后,汪亮解向北京一中院提交诉状,要求法院确认体彩中心作出的28天兑奖期限规定无效。其理由是28天兑奖期限的规定于法无据,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格式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另外汪亮解还认为,28天兑奖期限的规定没有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彩民,对彩民没有约束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汪亮解的“28天兑奖期限的规定于法无据,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格式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诉讼理由不予支持。

  而对于汪亮解提出的“28天兑奖期限的规定没有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彩民,对彩民没有约束力”的诉讼理由,法院认为“本彩票以当期开奖次日起计28天为兑奖期,逾期不再予以兑奖”这一条款已经明确印制在彩票上,且汪亮解购买彩票长达7年之久,因此对于汪亮解的这一诉讼理由也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汪亮解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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