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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签字人立马还钱(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7日17:2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敬】三个“发小”合伙做生意,找人借款190000元,但在签字的时候,其中一人签上自己的名字后还代另外两人签上了名字。可他不知道,借条的名字是不能随便代签的,结果发生争议后,其他二人均表示从未借过钱,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由代签人一人偿还借款。

  2003年6月,严某与刘某、杨某合伙投资经营生意,三人各出资人民币50000元进行经营。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短缺,刘某找到朋友蒋某借款,三人先后向蒋某借款190000元。2003年10月22日,三人与蒋某相约见面,蒋某提及要给老婆一个交代,要求三人写下借据,交约定利息20000元。当时刘某和杨某均表示没有带笔,于是就让严某写下借据。严某写借据时,刘某、杨某表示去趟洗手间,严某写完未见二人回来,蒋某说:“你就帮他们把字签了吧,反正也是你们三个人借的。”严某未经多想即签写了刘某、杨某、严某三个人的名字。

  借据写完不久,蒋某见刘某、杨某、严某三人经营得有声有色,即表示钱不用还了,当作蒋某入伙的资金。三人也表示同意。2004年1月9日,严某要求退伙,刘某、杨某和蒋某均表示同意,并写下了退伙协议,将严某出资金额退还,以后一切债权债务均与严某无关,并有刘某、杨某和蒋某的签字确认。

  2005年初,蒋某见生意开始走下坡路,又不要“参股”了,于是将刘某、杨某、严某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190000元的借款。

  庭审中,蒋某对于严某退伙的事实表示认可,并提出是三人共同欠的钱,但是刘某、杨某对于蒋某所述的借款及还款事实均不认可,其二人称既没有从蒋某处借过款,也未向蒋某签过任何借据之类的债权凭证。

  而严某对此事更是满不在乎,他认为自己2004年就已经退伙,债权债务均与自己无关。可是让他没想到的是,蒋某主张的190000元的欠款,有欠款协议为证,应依法予以保护。但欠款协议中债务人栏的签字均为严某自己所签,而刘某、杨某对蒋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否认,蒋某主张三被告所借款项及被告严某主张他代其余两被告代签均无证据证明,故上述还款义务由被告严某承担。

  严某一时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既不上诉也不还钱,直到法院将其财产查封他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两次申请再审均被驳回后,日前,严某正在向检察院进行抗诉。

  针对此案,益清律师事务所李艳律师做出了三点提醒:首先,为他人代理事务要有合法书面授权,没有授权出现法律问题只能由自己承担。其次,进入司法程序后要提高证据意识,法院只能依照证据判案。第三,法院的判决一定要认真对待,不服一审判决要及时上诉,听之任之的结果是法院只能依法查封财产扣车封房。而贻误了上诉期,失去了最后的机会再想通过抗诉来维权,就十分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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