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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下月开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8日01:08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王芳

  本报讯 经泉州市政府批准,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不论是否抄表到户,均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收取。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可免征。这是记者昨从泉州市物价局了解到的。

  根据规定,泉州市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是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个体和单位。

  据介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将按照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原则,个人以户为单位征收,常住人口每户每月9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3元;单位采用水消费系数收取和根据垃圾处理环节、按垃圾量征收(具体标准见表格;此外,危险废物、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继听取了听证会代表意见之后,该项费用的开征进度也有所调整。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个人征收标准分别在2012年元月、2015年元月分两个阶段调高,对单位收取标准也以2012年元月为界、划分成两个阶段分步实施,而不是一次性按照最高标准征收。

  11月起的垃圾处理费统一在缴11月的水费时一并收取。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其他一切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因此,收费办法也参考了听证会代表的意见,不论是否抄表到户,均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即交水费时先按统一标准收取,然后对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凭物业管理费收据去领取返还款。

  记者了解到,11月1日起与泉州市区一起开征该项费用的还有惠安、晋江、永春、德化、泉港(注:收费标准类同,其他县、市、区则已于2007年开征)。至此,大泉州地区全部完成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征工作,也是整个福建省首例顺利推广完成该项目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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