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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受害人获赔偿
本报讯(记者 孙明 通讯员 吴涛 陈军波 实习生 刘吟啸)面对亲人的去世,本已悲痛欲绝的女儿跪在地上哭灵,又被灵车撞倒致残。昨日记者获悉,经天门法院法官精心调解,受害人获得赔偿。
2008年2月2日下午16时许,天门市多宝镇郑某驾驶殡葬车装载尸体后准备送往殡仪馆火化。车辆开动后将跪在车前哭灵的田某(死者女儿)撞倒致伤。田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天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期间,郑某为田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6483.40元。在此之前,该殡葬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已赔付10000元。田某出院后,郑某又于同年3月7日向其支付了赔偿金2000元。后经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郑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5月14日,田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议无果,田某于2008年6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天门法院受理该案后,为了帮助田某尽快脱离悲痛和阴影,法院依法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后经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郑某另行赔偿田某2200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田某14532.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