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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发骚扰短信能否治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8日14:23  深圳晚报

  

乱发骚扰短信能否治罪?
泄露或使用个人信息在法律上究竟应该如何定性?CFP供图

  据羊城晚报报道 记者16日获悉,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快件,正式提交了12条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修改建议。

  研究会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仲兴说,广东作为刑事犯罪的多发省份,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实践中遇到过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也做出了大量的新尝试和新实验。如果能够对广东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和提炼,将会更好地完善对《草案》的修改。

  广东30多位来自各大高校及公检法司部门的刑法界“大腕”级专家,上周齐聚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讨《草案》,各种学术观点和实务声音剧烈“碰撞”,对非法使用信息该不该治罪争议尤其激烈。

  关键内容

  《草案》第6条新增:“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赞成:

  应该严厉处罚

  “在座的每一位法律专家,恐怕都受过电话和短信骚扰吧!”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立的一问,引起现场不少人的共鸣。

  买房、买车、买保险,办理各种会员卡、优惠卡、银行卡,或者去医院看病,往往要填写真实详尽的个人信息。尽管资料并非向社会公开,却很难保证不被别有用心者利用。

  尝尽“苦头”的专家们纷纷建言,希望完善《草案》中的不尽之处:“生活中,还有一些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更为严重,为何不在受罚之列呢?建议增加单位为犯罪主体。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谁把我们变成‘透明人’,谁都该受处罚。”

  黄立说,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单位远不止《草案》所列举的,其他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机构、社保机构、旅行社、酒店及房地产公司、中介机构等都有可能,立法要尽可能覆盖全面,建议改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事业单位或服务机构”。

  黄立提出,除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外,大量存在的非法使用的行为,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危害性,处罚范围还应当增加“非法使用者”。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慧玲认为,《草案》还缺少了一种规制范围,比如将他人住址和通讯方式上网公布。应该把被侵害内容扩大到公民个人或家庭的全部秘密信息。

  反对:

  实际操作很难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教授徐松林认为,刑法应是其他法律的后置法,只有当其他法律将某种行为定性为违法,且违法程度严重到不动用刑罚不足以遏止的时候,刑法才能将其定为犯罪。

  徐松林认为,目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对受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哪一部法律将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违法。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匆忙将其定罪,恐怕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陈小飞说,这一条款单兵突进,从刑法调整对象、实际取证等方面来看很难操作。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沈丙友赞同这一观点,他表示,在实践中会面临取证困难的问题,例如该如何界定情节严重,是按个人信息的数量还是牟利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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