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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记者采访不再须国内单位陪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9日04:05  信息时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10月17日起施行

  综合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7日签署第537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10月17日起施行。

  17日当晚,中国外交部新闻司司长刘建超举行中外记者会。刘建超说,新条例同1990年公布的条例相比有了重大变化。比如,外国记者来华采访不再必须由中国国内单位接待并陪同,外国记者赴开放地区采访,无需向地方外事部门申请等。但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从事辅助工作。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第47号国务院令,以下称原条例)和《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第477号国务院令,以下称奥运《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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