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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如悔过可庭外和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9日05:56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胡晓) 在总结一年多来刑事和解实践经验基础上,沙区法院日前出台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暂行规定》。据悉,这是我市法院系统首例对刑事和解工作的规范。

  符合以下条件的才适用刑事和解:(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犯罪行为侵犯个人权益,并有明确的被害人;(3)被告人认罪,有悔罪表现;(4)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亲属能够参与和解。

  规定在和解协议达成以后,法官应单独再次询问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保证被害人的和解意见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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