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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赌场 退休老妪判了2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9日07:4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宫伟 通讯员 王会更】一名退休妇女勾结他人,利用网络与境外赌场连线,在租住的底商内开设赌场并从中渔利,日前,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刘某某,今年53岁,只有初中文化的她是本市的一名退休工人。2007年8月-11月,她伙同绰号为“路三”的男青年(另案处理)在她自己租住的河北区张兴庄一处底商内,通过网络与赌场连线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供人参与赌博,自己从中渔利。刘某某平时管理赌场,包括交接赌资,记录赌账以及按时将赌资汇往“路三”指定的银行账号等一系列事宜。经司法机关查明,先后有多人(均被行政处罚)在刘某某开设的赌场参赌。根据银行往来账目显示,投注赌资总额达50余万元。2007年11月21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的赌资、赌具均被收缴。

  本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将刘某某公诉至法院,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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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我国刑法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等行为”均以赌博罪定罪量刑,而2007年11月6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刑法第303条新增“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旧法条对比,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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