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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华一审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0日02:16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前日上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志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有戴罪立功表现被判缓刑

  判决认定,1999年至2006年间,刘志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资产置换、土地开发、职务晋升、银行借贷等方面的利益,单独或者伙同情妇王建瑞,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等10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其中包括一辆别克轿车、三套房产及部分首饰和文物。

  衡水中院认为,刘志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志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刘志华未最终决定是否上诉

  刘志华的辩护律师莫少平介绍,法院认定的内容与检方指控的内容完全一致,辩护律师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基本上未被采纳,他表示法院判决量刑过重。

  莫少平强调刘志华归案后,曾有多名官员和商人传出与刘案有关,但很多事情是子虚乌有。例如有消息说,物美集团董事长张文中与刘志华有利益关系。但莫少平说,就他了解,刘志华案与张文中案并无关系。

  刘志华判后表示要和辩护律师商量再决定是否上诉,莫少平说将在近期会见刘志华征求他的最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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