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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原副市长刘志华因受贿罪一审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0日04:21  东方今报

  衡水消息18日,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接受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刘志华单独或与情妇王建瑞共同受贿近70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刘志华死刑,缓期2年执行。法院宣判后,刘志华未明确是否上诉。

  法院查明,1999年至2006年间,刘志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资产置换等方面的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情妇王建瑞(另案处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W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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