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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我的经历——公民有了辩护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0日05:18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一个崭新的时代。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重要法律,则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为适应1980年1月1日起实施 《刑法》《刑事诉讼法》,吕梁各县开始配备专职律师,并特约了一批辩护人,发挥兼职律师的作用。就在这期间,文水县冀周村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 (村民李怀宝杀死养女)。此案就要开庭审理,而那时文水县的法律顾问处尚在筹备中,更没有专职律师。于是,县法院找到了我。我知道,刑事辩护案件的来源有三种:一是受被告人自己委托;二是受被告人亲属或监护人委托;三是接受法院指定。看来,我是属于第三种情况。

  其实,我对“辩护”这一行也没有干过,只不过曾为自己的冤假错案进行过艰难的申诉而已。但我还是答应了。因为,我知道,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而且,从这一年开始,在部分大城市中,开展了律师工作。然而,由于极“左”路线的推行,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各地法律顾问处的负责人、律师、兼职律师,有许多被错划为“右派”,硬说“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的”。到文化大革命,“四人帮”倒行逆施,完全剥夺了一个公民应有的辩解和申诉的权利,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如今,经过拨乱反正,人民律师制度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公民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了,对这样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快人心事,我怎能不支持,不答应呢?等到在文水县大礼堂(现在的影剧院),正式开庭公审李怀宝故意杀人一案时,叫我想不到的是,一是前来旁听的人坐了满满一场子;二是等到辩护词发表完毕后,场内竟然掌声一片。这掌声,是因为我辩护出色吗?不,我知道,这是为我们的人民又有了辩护权而鼓。

  这以后,我又数次被县法院指定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特别是1980年文水西槽头公社狄家社大队又发生了一起因婚恋问题而引起的故意杀人案,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吕梁分院起诉,由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审,还是指定我为辩护人。这次公审,声势大,好像吕梁地区各县的检察长和法院院长也都来参加旁听,真可谓“座无虚席”。事后文水法院院长告我说,地区还专门就这次公审召开了座谈会,各县对我的辩护很是称赞。以后,文水县正式成立了法律顾问处(后改为律师事务所)后,我这个业余选手便主动“告老还乡”。

  尽管是业余的,但我念念不忘的是,有了“解放思想”,有了“改革开放”,公民才有了辩护权!

  徐文华

  (作者单位:文水县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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