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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原副市长刘志华因受贿罪一审被判死缓
18日,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接受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刘志华单独或与情妇王建瑞(另案处理)共同受贿共计人民币696.59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刘志华死刑,缓期2年执行。法院宣判后,刘志华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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