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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潍坊10月19日热线消息 青州一村委为了保护村中道路,在机动车道上设置土堆障碍物,导致他人骑摩托摔伤,被判赔偿7000元。
2007年,青州羊临路附近某村村委会为防止道路被车碾坏,设置了土堆。当年5月底的一天深夜,青州市民李先生直接撞在了土推上,左锁骨粉碎性骨折。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所设置的土堆部分堆放于羊临路,未设立警示标志,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具有明显过错,对李先生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李先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对行车路线疏于观察,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故此,事故双方应各负一半责任。19日,法院表示,该笔赔偿款已强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