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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18日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接受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刘志华单独或与情妇王建瑞共同受贿近70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刘志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宣判后,刘志华未明确是否上诉。
法院查明,1999年至2006年间,刘志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资产置换、土地开发、职务晋升、银行借贷等方面的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情妇王建瑞(另案处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近700万元。
刘志华曾任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奥运场馆及北京市奥运期间数百亿美元的基础建设项目。
2006年6月9日,刘志华被“双规”。当年6月1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免去其北京市副市长职务。12月中旬,刘志华被“双开”,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