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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被告人杨佳故意杀人的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0日16:58  中国新闻网

  以上事实,由公诉人、辩护人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证实被告人杨佳故意杀人的证据有:查获的尖刀、防毒面具、催泪喷射器等作案工具;上海市公安局(2008)沪公刑技痕勘字第0069 号、(2008)沪公闸刑技勘字第1841号《现场勘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刑技物字(2008)0091号《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 沪公刑技法检字(2008)00293号《尸体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沪公刑技伤字(2008)01899号、01900号、 01901号、01902号《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4008930号、4008932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口、底楼接待大厅、 治安支队值班室的监控录像;被害人顾建明、王凌云、吴钰骅、李伟的陈述,证人童佳骏、佘长富、石金根、惠立生、陶文瑾、黄骏远、柯?、乔军、孔中卫、黄兆 泉、容侃敏、陈伟、李秀英、李金英、江玉英、陈舟等人的证言和相关辨认笔录,证人林玮的当庭陈述以及被告人杨佳的相关供述。

  第二、证实被告人杨佳作案动机的证据有: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在对杨佳依法盘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录音及监控录像;证人薛耀、陈银桥、陈红彬等人的证言,证人顾海奇的当庭陈述;被告人杨佳的相关供述以及杨佳发送给本市公安机关的《投诉信》。

  第三、证实被告人杨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有: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鉴中心[2008]精鉴字第205号《鉴定意见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佳为泄愤报复,持尖刀朝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连续捅刺,造成六人死亡,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 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 人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杨佳上诉辩称:其闯入闸北公安分局大楼时无杀人故意,造成多名民警死亡,实属意外;在芷江西路派出所接受盘查时,被数名民警按倒在地殴打;要求相关民警出庭未获准许,一审审判程序不公正。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未能提供杨佳在芷江西路派出所接受盘查时的完整录像,不能排除杨佳曾遭公安民警殴打;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不具备鉴定资质,该中心对杨佳所作的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杨佳可能存在精神异常情况,建议对杨佳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杨佳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杨佳犯罪动机清楚,杀人行为系在其意志支配、控制下 实施,经依法鉴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民警对杨佳的盘查依法有据,杨佳所称遭民警殴打,没有证据支持;一审开庭符合公开审判的原则,所有证人证言均经当 庭质证,未准许杨佳申请的证人出庭于法有据,法庭保障了其质证权利,杨佳在一审庭审中不回答法庭提问,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一审审判程序合法;杨佳故 意杀人,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一审判决量刑恰当。综上,杨佳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 杨佳的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院在开庭审理时,检察员就上诉人杨佳的作案动机和刑事责任能力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并申请对杨佳进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的鉴定人之一管唯出庭作证。

  关于杨佳的作案动机,检察员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1、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鉴中心[2008]技鉴字第504号《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为,未发现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现场执法的录音经过剪辑处理。

  2、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刑技文鉴字[2008]第0687号《鉴定书》的结论为,杨佳笔记本中的“20:30左右芷江西路.由东向 西.遇一警察拦车,检查,停车(车上有东西,不能下车),警:你的身份证,答:在旅店里.为什么要查身份证,J:把身份证拿出来,靠边停车”字迹是杨佳本 人所写。

  3、证人寿绪光(芷江西路派出所副所长)2008年9月24日陈述:2007年10月5日晚,因杨佳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且不配合民警盘查,民警将杨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在盘查过程中未殴打过杨佳。

  证人高铁军(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2008年9月24日陈述:2007年10月5日晚,民警将杨佳带进派出所工作区域后未殴打过杨佳。

  证人吴钰骅(闸北公安分局督察支队民警)2008年9月28日陈述:2007年10月5日晚,其先后接到上海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处和芷江西路派出 所的电话,遂赶至芷江西路派出所,听取了杨佳的意见,向所内民警了解了情况,审查了当晚的执法录音和监控录像,没有发现民警殴打杨佳的证据,并将调查结果 告知了杨佳,同时做了说服工作。

  关于杨佳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人管唯当庭对杨佳进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的程序、鉴定结论的依据向法庭作了说明。检察员还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1、《司法鉴定许可证》记载: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给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006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精神病鉴定等。

  2、《司法部关于撤消“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批复》记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于2005年9月22日同意撤消“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记载: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系事业单位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司法鉴定与检验等。

  4、证人朱广友(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机构负责人)2008年9月27日陈述:司法鉴定中心系由公益性事业单位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的机构,经上海市司法局审核,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予公告。

  原判确认的证据及检察员提供的证据,均经二审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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