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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的民主观念和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0日21:00  新华网

  中国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重大进展。从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 1988年,全国各级各类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共达1760件(尚不包括1988年的地方性法规数目)。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约80件,修改补充的法律及有关决定58件;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约550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1081件。尤其是1982年颁布实行的新宪法,是继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对于人民民主事业的发展具有巨大而深远的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主性质,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所必须的公民自主意识的发育和成长。其最可取之处在于,这种当家作主意识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对自我权益的保护,而在保护自我权益的同时又必须学会尊重别人的权益以实现自己更好的发展,这就意味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市场主体不仅要具有高度的自我负责精神,而且必须还要具有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否则,自身也无法发展。而这种自我负责精神和对社会负责的精神,恰恰是一个法治社会对公民素质最基本的要求。所以,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并非简单地以市场代替计划,其核心乃是用自主经济代替命令经济,用自主精神代替盲从意识,用科学理性代替主观专断,从而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得以循着国家经济现代化进程的内在逻辑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培育、完善和发展,政治体制领域里有碍市场经济发展的部分开始暴露并变得尖锐起来,广大人民群众在自主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对于社会政治生活的自主参与意识也在逐渐地增强,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的展开。在经过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和发展之后,1997年中共十五大做出了实施依法治国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决策。这是中国共产党治国方略的历史性变革。这一重大变革直接促成了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历史性进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在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中国社会在30年的改革开放中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方位也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即中国共产党已经从一个领导中国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转变为了一个在全国执政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一个在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转变为在对外开放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特别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强大动力,也使人们建立在利益基础上的自主意识和民主意识空前增长,在这个条件下逐步推进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符合中国的国情,保护了人民以国家和社会主人的身份充分发挥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推动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同时,也应该清醒地看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仍有许多需要克服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民主制度还不够健全,人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在不少方面还没有得到充分实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官僚主义作风、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地方还在继续滋生和蔓延;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机制尚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社会的民主观念和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尚需扩大。特别是中国国民教育的理念、体制、内容和方式,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所需的成熟公民人格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应当引起高度关注并尽快通过教育改革加以解决。

  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这个历史时期将越来越凸显民主政治的发展诉求,这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大势所趋。□张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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