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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朱燕)因认为中石化收购中原油气给小股东造成损失,44岁的辽宁股民谷女士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5183.97元。日前,朝阳法院已立案审理此案。
谷女士说,2001年4月17日,她在申银万国沈阳岐山中路营业部买入中原油气上市股票1000股,之后,经过配股、分红送股,共持有该只股票1500股。2006年5月30日,中石化公司收购中原油气,付给她收购款18158.41元及股息2446.49元。
谷女士认为,中原油气原来是一只成长性绩优股,在后来股票大涨中,许多不如中原油气的股票都涨了许多。中石化公司对中原油气的收购实际上对小股东带有强制性,给小股东带来很大损失,故将中石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股本金损失、定期存款利息损失共5183.97元。
对此,中石化公司称,公司在股票交易所发布公告进行中原油气股票的收购,性质属于要约,谷女士接受要约,出售股票的行为系出于自愿,故谷女士的要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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