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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公共上网场所不得出租承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1日02:41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叶琦

  本报讯 省教育厅昨日消息,今后我省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包括校内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网络实验室等,必须由学校直接管理,不得出租、承包,严禁进行经营活动。

  根据规定,今后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开放时间必须以不影响师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为原则;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师生进行强制性收费。必须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财务按规定统一收支。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应尽量免费向师生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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