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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判少交供暖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1日04:1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 通讯员张杰)家住天华园三里的业主刘女士,因供暖温度不达标拖欠物业供暖费被诉。昨天,大兴法院以物业提供供暖服务有瑕疵为由,判决供暖费用应予酌情扣减。(更多精彩新闻 请访问京华网www.jinghua.cn)

  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1年4月,公司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对天华园三里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刘女士于2003年3月3日入住该小区,公司为她提供了供暖服务,但她至今未交纳2003年11月至2005年3月的供暖费。因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支付拖欠的供暖费1.3万余元。

  庭审中刘女士辩称,之所以拖欠供暖费,是因入住时采暖处于瘫痪状态,温度达不到标准,仅7℃左右,但是热力表还照走,她一直在和物业协商缴费数额,但未达成一致,故不同意物业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刘女士提供的维修单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在2003至2005年度向其提供的供暖服务有瑕疵,供暖费用应予酌情扣减。最后,法院判决刘女士给付拖欠的供暖费用1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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