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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摔伤能否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1日04:26  新晚报

  编辑同志:

  我儿子今年5周岁,在小区里一家幼儿园读大班,不久前的一天中午午睡时,他从床上翻身摔下,磕破了头部,当时房间内没有保育员看管。事发后,园方以是孩子淘气自己滚下床为由,拒绝赔偿医药费,请问幼儿园真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吗? 黄女士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行为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也明确指出:“在幼儿园和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黄女士的儿子只有5周岁,在幼儿园期间的监护责任由幼儿园承担。因幼儿园在监管方面存在疏忽,致使孩子午睡过程中摔伤。根据上述规定,幼儿园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本报记者 王铁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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