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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法院两庭合并成功调解两起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1日07:58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 马培贵)两宗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有异的案件分属两个法庭处理,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不拘泥于内部分工,两个法庭合并开庭,成功调解。

  此次合并调解的案件是一宗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一宗劳动争议案件,两案当事人互为原、被告。由于两案诉求涉及承包合同和劳动争议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罗湖法院民二庭和民四庭分别受理。

  原告刘×英诉称,其为被告罗湖区某社区服务中心的员工。2008年3月24日,其与罗湖区某社区服务中心签订《居家养老康复按摩承包协议》,约定由刘×英承包被告所经营的按摩项目,期限一年,违约金为人民币3万元。同年4月29日,罗湖区某社区服务中心单方面解除承包协议并解聘原告,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刘×英于5月29日诉至法院,要求罗湖区某社区服务中心赔偿违约金3万元;罗湖区某社区服务中心同时提起了反诉,要求刘×英赔偿违约金、保密费等4万余元。

  另外,刘×英就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争议向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罗湖区某社区服务中心支付刘×英各项费用1万余元,并补办所欠社会保险。罗湖区某社区服务中心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考虑到两案虽法律关系不同,但双方当事人相同且纠纷起因相同。于是,民二庭与民四庭决定对案件合并处理,力争调解结案。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理清法律关系,并以彻底解决所有纠纷为目标,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罗湖区某社区服务中心一次性支付原告刘×英5000元,双方解除承包协议;罗湖区某社区服务中心另外一次性支付原告刘×英10000元,双方了结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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