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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范华栋
□通讯员赵海燕张亮
张春龙
本报烟台10月20日讯某品牌化妆品为促销在一商场发放抵金券,承诺可在市区内该品牌任一专柜使用,市民王女士持该券到别的商场购买商品,却被告知只能在发券商场使用。因为时间延误,抵金券过期失效,王女士将商家投诉至工商部门,此事才得以解决。
市民王女士是某品牌化妆品的忠实用户,“十一”黄金周期间,该品牌在市区一商场举行大型促销活动。王女士觉得划算,就购买了一批产品并得到了480元购物抵金券。当时,券上写着:“持此券在市区任一该品牌柜台购买商品都可享受减免现金的优惠,有效期7天”。
在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晚上,王女士到市区另一商场购物,顺便在该品牌专柜选购了价值700元的化妆品。结账时,她拿出抵金券要求抵顶现金,却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拒绝,称她们没有接到促销活动的通知,并建议王女士将此券拿到发券商场使用。当时,已经临近商场关门的时间,再去另一个商场已经来不及了。
第二天上午,王女士将商场投诉到烟台市工商局芝罘区分局。经调查了解,工商人员认为此次促销行为是由化妆品厂家发起,出现承诺与实际服务不相符的情况,主要是厂家组织协调不到位,厂家应该为抵金券的过期承担主要责任。经协调,厂家恢复了抵金券的使用效力,王女士用抵金券换购到了满意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