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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烟台10月20日讯 从事水产养殖的张某为了牟取私利,竟然购买了12000元的假币掺在为工人发的工资中,结果被工人举报至公安机关。近日,莱州人民法院以购买假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被告人张某在莱州市金城镇从事水产养殖,通过介绍,张某近来认识了在当地打工的滕某,张某得知滕某能买到假币,产生了购买假币花用以及为工人发放工资的想法,遂通过滕某以人民币5000元购买了总面额为12000元的假币。 张某在将其中的4990元花用后,又将部分剩余的假币掺杂在给工人发的工资中,工人发现工资中的假币后将张某举报,公安机关依法将张某抓获归案,并把剩余的假币扣押,之后检察机关向当地法院提起了公诉。
莱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为牟取私利,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还购买,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构成购买假币罪。近日,法院以购买假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