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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票上市行贿财务司长原蓝田股份老总获刑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1日10:16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常燕)60岁的原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瞿兆玉,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瞿兆玉在担任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使该公司能够通过农业部申请上市,向农业部财务司司长孙某(已判刑)提出请托,最终使不符合标准的蓝田公司获准上市。为表示感谢,在公司股票上市后,瞿兆玉于1996年8月为孙某购买了共计10万股的内部职工股份,致使其获得股票差价款共计75.4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瞿兆玉身为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使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公司能够获得上市批准,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出售内部职工股的方式,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瞿兆玉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法院对他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RB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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