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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南昌10月21日消息(记者蔡福津)江西省兴国县一村支书刘某因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移民安置款,日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在2002年12月至2006年10月间担任兴国县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乡政府从事移民安置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或单独采取收不入账的手段,侵吞移民安置款51560元,个人实得34560元,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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