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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尾房得“二手房” 业主获赔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02:26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朱燕 通讯员刘妍)入住购买的精装修新房后,发现房间有居住过的痕迹,房主刘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房屋折旧损失17万。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认定开发商违约,赔偿3万元。

  “新房”信箱积攒2年信件

  2005年,刘女士与金地世纪缘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以1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精装修现房。据刘女士讲,2006年入住后,她发现厨房设施有油污,抽油烟机的按键字迹模糊,坐便器盖损坏等。此外,信箱中有大量2003年到2005年间的信件和物业缴费通知单。

  刘女士表示,购房时开发商只表示该套房屋是尾房,并未告知是旧房,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新房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旧房。刘女士索赔折旧损失17万元。另因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的“多功能会议厅、游泳池”等未兑现,索赔10万。

  开发商称购房者已获实惠

  此案开庭时,开发商称刘女士所购房屋确实作过周转用房,刘女士入住前公司进行了重新粉刷,对此刘女士是知情的,双方成交价格也因此而有所优惠。刘女士是在实际看房后签订合同的,因此购房前应当知晓小区内无会所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应提供未经他人使用过的房屋。现开发商所提供的房屋为周转用房,且没有证据证明刘女士在购买时明知该情况,故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结合多种因素,判令开发商赔偿3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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