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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鼓励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03:40  扬子晚报

  本报讯 今后,拿到高级工证书的农民工也能在城市落户了。日前,省农民工办牵头,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意见》,鼓励在各行各业表现突出的优秀农民工,特别是有技能的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同时允许他们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跟着一起落户。

  目前,农民到城市落户,一般要先买一定面积的房子,或投资办企业,或投靠亲友。新政策扒开一条口子:凡年龄在18周岁~50周岁之间,户籍仍在农村,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只要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之一,即可申请落户:(一)在就业地获得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二)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三)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费满2年;(四)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我省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的。据悉,这四类人群中,符合落户条件最多的是持有高级工证书的农民工,全省有1万多人;其次是农民工技师或高级技师,也有数千人。

  该《意见》提出,各地应该出台更详细的实施办法,为相关人员落户城镇提供方便。

  在办理落户手续过程中,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按规定,经核准落户的农民工,可把户口迁入自有住房(指购买、自建住房,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直系亲属的住房或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如果所在单位不让落户,或者农民工自己不能解决落户的,比如没能买房子,他们的户口可迁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后者代管户籍。农民工落户城市后,若原来参加城镇职工的各类社会保险,继续享受原来的城镇职工社保待遇。

  (刘政传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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