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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04:01  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左楠)非煤矿矿山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为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市政府拟制定《哈尔滨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现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市民征集意见,网址为http://www.hrblaw.gov.cn。

  《办法》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活动,保证每个从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和抢救、自救措施。生产规模较小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非煤矿矿山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采矿权权属发生变更的,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自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之日起10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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