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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孩子照片赚钱,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07:28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10月21日讯 张女士给女儿在一家影楼拍了一套艺术照,并和影楼签了协议,允许影楼在自己的广告中使用女儿的照片。但后来影楼将照片出售给其他公司,供其作为模板销售。日前,天桥区法院判决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5万元。

  2006年元旦,张女士带女儿小萌(化名)到石某开办的影楼拍摄了儿童艺术照片56张。2007年1月,她发现一家摄影器材城将小萌的艺术照作为模板对外销售。经调查发现,该摄影器材城是某公司在济南设立的分店,该公司还在北京、杭州、长沙、武汉、南京等地设立分店。该公司将从石某处取得的小萌的艺术照片制作成模板大量对外销售,同时还在其企业网站上公开销售。

  为此,小萌起诉要求石某、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女士曾和石某开办的影楼签订协议一份:同意女儿的照片及版权作为影楼广告宣传之用。2008年3月27日,石某的影楼与某公司签订一份模特协议,将包括小萌艺术照片在内的39张照片,以900元的价格卖给某公司,并同意某公司将照片做广告宣传使用、做样品展示等。被告公司取得小萌的照片后,制作成儿童套片模板,在市场和网上开始销售。

  法院认为,任何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均应制止。石某的影楼将原告的照片底片、肖像使用权以协议的形式有偿转让给被告公司,超出了原告的许可范围,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被告公司没有审慎审查石某的影楼是否有权出让原告的肖像使用权,没有合法授权便加工儿童套片模板并销售,也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法院因而判决,被告公司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使用原告的肖像,石某和被告公司均应向原告赔礼道歉。石某和被告公司共同赔偿原告5万元。


记者 高 园 通讯员 刘元禄 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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