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学生校内“玩火”烧伤同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07:28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汶上10月21日讯 汶上县一小学二年级学生杨某,在课间玩耍时被同学孔某将脸部烧伤。事后,杨某的家长将孔某的监护人与学校一起告上法庭。近日,汶上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该学校及孔某的监护人共担责。

  2008年6月13日下午,汶上县某小学大扫除后将废纸等垃圾堆放在校内的垃圾池里,为了防止垃圾被风吹散,该校一位老师负责将垃圾点燃,等垃圾烧完后离开。课间休息时,二年级学生孔某等人看到垃圾堆池仍有尚未熄灭的塑料袋在“冒烟”,觉得好玩便捡来一个木棍,从垃圾池中挑起塑料袋,不断挥舞起来。玩耍间,燃烧着的塑料袋突然从木棍上滑落,正好落到杨某脸上,杨某双手捂脸蹲在地上疼得大声哭了起来,闻讯赶来的老师随即将杨某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前后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5331.70元。

  事后,杨某的家长要求学校赔偿,校方称杨某与其他学生一起玩火,本身存在过错,学校没有监护责任,且老师是在火熄灭后离开,不存在过错,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双方几经交涉未果,杨某家长遂将学校与学生孔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331.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及被告孔某等人虽为未成年人,但按照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玩火是一种危险行为。被告孔某的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发现学生玩火而没有及时制止,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明显疏漏。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学校承担赔偿6132.68元,孔某的监护人赔偿9199.02元,驳回原告有关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要求。


记者 王秀华 通讯员 李 岩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