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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韩景玮通讯员昌晓艳
本报讯 为了防止自己家中被盗,便私自在楼梯上安装铁门,这让住在该楼的其他邻居感到不便,遂将安装防盗门的高某、刘某起诉到法院。10月20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高某、刘某的行为侵犯了邻居的权益,判决将铁门拆除。
董某与高某、刘某同是一小区居民,并且住在同一单元。2003年夏天,为防盗,住在五楼、六楼的高某、刘某,在其所住单元的四楼至五楼的楼梯上安装了一扇铁门,除了住在五楼、六楼的四家住户拿有铁门钥匙能上到五楼、六楼外,其他人无法上去。
住在四楼的董某发现自家门口的楼梯上被安装了一扇铁门后,就多次要求高某、刘某将铁门拆除。但时间过去了几年,问题仍未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董某将高某、刘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高某、刘某限期将铁门拆除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同共有的楼道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擅自占用。高某、刘某私自在公用楼道上安装铁门,影响了董某对楼梯的使用。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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