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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可与热企协商申请提前供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08:30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文静)每年10月底到11月初气温骤降,而供暖时间未到,很多居民都希望提前供暖。对此,市市政管委昨天表示,个别作为整栋楼或局部区域的一个独立采暖的用户如需要提前或延长供暖时间,居民可与供热单位协商,双方事先做出约定并交纳相应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商定。(更多精彩新闻 请访问京华网www.jinghua.cn)

  市市政管委表示,本市法定供暖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这主要是根据北京所处地理位置的气象参数测算的。提前和延长供暖时间涉及到供暖单位的成本增加。如果供暖企业与居民之间提前做出约定,居民愿意缴纳一定费用,供热企业可以提前或延长供暖。

  另外,针对有居民反映,所住小区长期供热温度不达标,可否少交或不交钱问题,市市政管委方面表示,按照现行法规,没有相关规定可以少交或退钱,但可在采暖期举报供热单位,经核实后,确属供热单位责任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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