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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秋实)买基金半年后欲赎回时,任女士才知道自己未申购成功,为此她将委托的证券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更多精彩新闻 请访问京华网www.jinghua.cn)
去年1月4日,任女士在一证券公司办理了开户手续,并于当天下午3:03委托该公司申购“大成2020基金”3万元。去年6月5日,任女士欲赎回基金时,才发现未申购成功,资金也未回到她的工商银行账户。任女士将证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证券公司赔偿其损失15707元。
法院审理认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均是最晚至15点,任女士申购基金的委托时间是15点03分53秒,超出规定的交易时间,属于无效委托,这是任女士未能成功申购的原因。证券公司对于客户下达指令的时间、内容不负有审查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凡使用密码进行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均视为任女士的有效委托,证券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在本案中,任女士通过输入密码进行申购,产生的后果由任女士承担。
法院认为,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没有义务主动向任女士告知申购结果。基金申购未成功后,任女士的资金已于去年1月5日退回其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任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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