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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决定扩大家电下乡试点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08:59  石家庄日报

  推广的家电增为四种 按商品价格13%给予补贴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 韩洁罗沙)继去年12月起在山东(含青岛)、河南、四川三个省份启动“家电下乡”试点,财政部和商务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12个地区,包括内蒙古、辽宁(含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两部门联合下发的最新《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山东(含青岛)、河南、四川等省和计划单列市可以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内蒙古、辽宁(含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

  新的推广方案与此前三个省份实施的方案一大不同是,推广的家电产品数量增加为四种,在“彩电、电冰箱(含冷柜)、手机”的基础上新增加“洗衣机”。

  两部门表示,根据试点及调查情况,这四类产品都是受农民欢迎、市场潜力大的产品。今后还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推广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新方案沿用了先前试点的财政补贴政策和补贴资金安排。对实施地区农民购买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直接补贴农民消费者。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均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原先规定试点地区农民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新方案规定每户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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