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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投诉代表不超5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3日02:1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卢先兵)随着深圳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人们对于房屋质量的投诉也越来越多,但一直无规可依。昨日,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建设局近日下发了《深圳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各方面对房产投诉进行了规范。该《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据悉,办法适用于深圳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至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房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投诉按照何种程序?

  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投诉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先与物业管理单位联系,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质量问题的类别,按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维修。对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应当通过物业管理单位或直接与建设单位联系,协商进行保修处理。协商无果的,可以向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投诉人在向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时,应当如实告知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项目名称、地址、与产权人关系、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房屋质量缺陷特征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处理要求以及与物业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的结果。

  哪些投诉不予受理?

  采用走访形式反映相同质量缺陷的群体性投诉,投诉人应推选不超过5人作为投诉代表到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投诉。

  《办法》规定,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对属于房屋质量缺陷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超过规定的保修期限或保修范围的;投诉事项已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房屋涉及经济纠纷或投诉人提出退房、换房、赔偿要求的;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或已经正式告知投诉人投诉处理结果而重复投诉的;依法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匿名投诉的;其它不属于房屋质量缺陷问题的投诉。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在接受投诉资料后,应当对投诉资料涉及内容进行甄别及初步调查,在15日内将是否受理投诉的情况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当说明理由,或告知其他投诉渠道。在投诉处理上,《办法》要求,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要最后要将处理协调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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