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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市明文拒绝乙肝宝宝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3日02:26  新京报

  ■ 地方政策

  据记者了解,在一些地方法规中,部分省市明文拒绝“乙肝宝宝”。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儿童体检时发现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兼有e抗原阳性者或谷丙转氨酶增高者暂不予入园、所。

  福建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发出的《福建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细则》规定,幼儿入园前须进行肝功能体检,如是“大三阳”,不能入园。

  沈阳市和烟台市亦有相关规定,儿童在上幼儿园之前需要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体检,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入园。

  现行卫生部、国家教委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对于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分别颁布于1994年和1995年),对于乙肝方面的规定,只有“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42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但并未禁止乙肝携带儿童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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