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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撤单索赔 法院不予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3日02:54  新闻晨报

  □晨报通讯员 吴艳燕记者 罗剑华

  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吴先生花10万元投资的一款境外理财产品在近一年里“颗粒无收”。于是,吴先生将推出该理财产品的银行告进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的投资合同,并索赔3500元。近日,市二中院对这起理财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对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0万元投资未获收益

  去年5月,吴先生花10万元购买了某外资银行推出的一款理财产品。根据约定,该理财产品挂钩美国上市的4家股票,计划于2009年12月3日到期,并为投资者提供100%本金保障;投资者每半月可在指定赎回日根椐届时公布的赎回价格提前赎回。金融危机席卷美国的消息频频传来,吴先生也从银行得知:因受美国次贷危机等影响,该理财产品目前收益为零。今年4月,吴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当初是被银行“忽悠”才签了投资合同,并提出撤销与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合同,同时向银行索赔3500元,但他的诉讼并未获得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

  银行是否“卖错了对象”

  吴先生对一审不服,进而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他提出:当初银行并没有详细说明投资风险,风险提示抄录由银行工作人员填写,违反有关银行规定;签合同时,银行没有向其出示全部合同条款;按照银行向银监局的备案,该理财产品主要定位于工薪、白领及中小企业主,而其本人现已退休,并不属于这一客户群范围。

  银行对此辩称,吴先生在购买该理财产品时具有强烈的购买意愿。双方签订合同时,银行也出示了全部合同条款。风险提示抄录虽然由银行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但得到吴先生的口头授权,其本人也在文本上签字确认。而且该理财产品为到期保本型,吴先生只有在理财合同到期时,才可以收回投资本金和可能产生的收益。

  法院终审认定协议有效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银行推出的这款境外理财产品,曾向银行监管部门备案。合同的文字表述、对投资双方的权责约定,均没有显失公平的细节。因此,吴先生要求撤销理财合同的理由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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