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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妓”是否违法成为辩论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3日03:44  三秦都市报

  新华社杭州10月22日电(记者 方列)开设网站、招募男性“技师”,并通过网络寻找同性嫖客,提供性服务。这起浙江首例组织男性卖淫案经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两名组织者均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悉,此案中“男妓”是否属于法定的“卖淫”行为成为庭审时控辩双方的焦点。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书义今年35岁,浙江长兴人。2007年8月10日,郑书义注册了“nannanboy.com”域名,在互联网上开设了“浙江湖州男男——BOY男子养生堂”的网站,在网上招聘男性卖淫者。被告人徐光明应招后,每当郑书义不在湖州时,他就作为店长联系嫖客,并尽力撮合,并代为收取管理费和提成费。

  郑书义经营该网站期间,在全国各地共招募了20多名“技师”,并在网站上开设“技师风采专栏”,公开男性卖淫者照片,预留QQ号或电话号码招揽男性嫖客。他先后租用两套房屋作为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招募的男性卖淫者以2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提供同性卖淫活动。

  在庭审中,郑书义的辩护人提出,郑书义的行为虽然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但是由于刑法的滞后性和立法缺陷,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其行为是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存在现实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刑法中的“组织他人卖淫”,并没有把“他人”限定为妇女,也可指男性,且“卖淫”并不是特指异性之间的真正性行为,不特定的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最后,法院以犯组织卖淫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郑书义、吴宏春有期徒刑5年6个月、5年,并分别处罚金6000元和4000元;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徐光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犯传播性病罪,判处被告人谢冬冬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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