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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抗法 从重处罚
2003年12月18日,周某无证驾驶一假牌摩托车搭客沿广州大道由南往北行驶,由于不按交通标志的规定行驶及驾驶过程中不集中精力,撞到正背外孙过马路的黄某,造成黄某死亡。肇事后周某在逃离现场途中被民警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悔过自首 减轻处罚
2003年10月9日,陈某驾驶套牌大货车在增城市增正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正果镇蔚村路段时,由于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当,与同方向一骑自行车男子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陈某肇事后弃车逃逸,后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法院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事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判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
主动投案 从轻处罚
2003年11月28日,简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无号牌大货车由南往东右转弯行驶至天河区大观路新塘迎宾路口时,遇唐某驾驶外地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由于简某右转弯时没有注意右侧情况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简某立即停车等候交警处理。法院认为,简某驾车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简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认自己罪行并积极善后,可以从轻处罚,判简某拘役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