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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勇军)在网吧里上网,遭人言语挑衅并被刺成重伤。受害人以保护不力为由,将网吧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日前,汉阳法院判决,网吧没有尽全力防止或制止损害事件发生,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向伤者支付3000多元的经济损失。
2007年10月11日凌晨2点多,20岁的袁某在古琴台某网吧上网时,长期与其不合的吴某也进入该网吧。看到袁某后,吴某上前用言语挑衅,双方发生冲突。吴某欲持刀伤害袁某未遂。后在店员的劝说下,吴某离开了网吧,但袁某不听劝告,不肯离开网吧。期间,网吧报警。不久,吴某再次返回网吧,将袁某刺成重伤。
汉阳法院认为,网吧作为经营组织,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力使他人免受人身伤害。然而,网吧未尽全力防止或制止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