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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判决首例“男性之间卖淫”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3日07:32  长江商报

  法院认为,“卖淫”并不特指异性之间的性行为

  据新华社电 开设网站、招募男性“技师”,并通过网络寻找同性嫖客,提供性服务。这起浙江首例组织男性卖淫案经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两名组织者均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网上招聘男性卖淫者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书义今年35岁,浙江长兴人。2007年8月10日,郑书义注册了“nannanboy.com”域名,在互联网上开设了“浙江湖州男男-BOY男子养生堂”的网站,在网上招聘男性卖淫者。被告人徐光明应招后,每当郑书义不在湖州时,他就作为店长联系嫖客,并尽力撮合,还代为收取管理费和提成费。

  被告人吴宏春曾是郑书义联系的嫖客。今年3月7日,郑书义以3万元的价格将网站转给吴宏春进行经营,吴宏春用同样的方法继续组织男性卖淫。此外,被告人谢冬冬在今年2月江苏常州市疾病防疫中心进行体检时发现自己患有隐性梅毒后,仍多次为嫖娼者提供男性性服务,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卖淫对象并不单指妇女

  在庭审中,郑书义的辩护人提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因其行为存在现实争议,是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刑法中的“组织他人卖淫”,并没有把“他人”限定为妇女,也可指男性,且“卖淫”并不是特指异性之间的真正性行为,不特定的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最后,法院以犯组织卖淫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郑书义、吴宏春有期徒刑5年6个月、5年,并分别处罚金6000元和4000元;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徐光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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