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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继母公堂“争”女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3日07:34  大众网-齐鲁晚报

  □ 记者高园

  □通讯员陈士连田强

  本报济南10月22日讯六年前父母离婚后,年仅六岁的小青随父亲生活,后来父亲再婚便和继母李某一起生活。去年,父亲车祸身亡,生母把小青接了回去,但继母也想继续抚养小青。为此,生母、继母对簿公堂,都认为自己更有资格抚养孩子。最后,法官尊重小青的意愿,判决由生母抚养小青。

  赵某与前夫王某在1996年11月生一女小青。2002年两人离婚,女儿由父亲王某抚育。离婚后第二年,王某与李某结婚,并于2004年12月生一男孩,小青与他们一起生活。

  2007年10月2日,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2008年4月20日,生母赵某将小青从继母李某处接走,之后小青便一直随赵某生活。赵某认为,自己作为小青的生母,有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诉至天桥区法院,请求依法变更抚养关系,判决女儿小青由其抚养。

  继母李某却不同意变更对小青的抚养权。她在庭上历数缘由:自己长期抚养小青,已和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情感。在长达六年的共同生活中,自己从生活到学习、从身体到心理对小青无微不至地关怀,处处视小青为己出。其次,赵某的客观环境对抚养孩子不利。赵某再婚时其丈夫有一个孩子,再婚后又生育一女。赵某没有稳定的收入,抚养两个孩子已属不易,再增加一个必然降低孩子的生活质量,使小青受到不利影响。

  尽管继母理由充分,但生母也寸步不让。法官认为,李某与王某再婚时,小青尚年幼。2003年起小青便随李某共同生活,故李某与小青之间已形成继母女抚养关系,该抚养关系并不因小青生父的死亡而自然消失。同时,法律也规定生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并且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为此法官当庭征询了小青的意见,小青说,今后不想和继母继续生活,愿意随生母生活。因为小青已经年满11周岁,她的陈述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庭遂予以准许,判决小青由赵某抚养。


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陈士连 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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