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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长林肯装嫩惹官司(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3日07:40  每日新报

  

加长林肯装嫩惹官司(图)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花54万余元购买的加长林肯轿车的行车证上,明明写着该车是2004年出厂的,但在过户时却被检出系1999年出厂。5年的“误差”引发了一起官司,购车者一怒之下将卖车者告上法庭,要求补偿其差价款。昨天上午,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在认定卖车者存在过错的同时,也认定买车者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于是,对于产生的近10万元差价,法院判决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买车人只拿回了近5万元。

  2006年5月,作为合作伙伴的段某和王某,购买了刘某所有的黑色加长林肯轿车一辆,价格为54.5万元。当日二人即将全款交付刘某,而刘某也将车辆及其相关证件交付段某和王某二人,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行车证表明,该车系2004年出厂。但次日办理车辆所有人变更登记时,经警方机动车管理部门查验,该车系1999年出厂。由于存在问题,该车的过户一度非常麻烦。直到2006年9月,该车的所有权人才变更为段某。

  行车证上明明写着是2004年出厂,却被查验出实为1999年出厂。段某和王某于是对刘某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涉诉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对“该车系1999年出厂,而非如行驶证上标明的2004年出厂的事实”明知。现在被告不能证明已将此明确告知原告,而且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在卖车过程中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法庭认定,二原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

  二原告购买该车时的价款与鉴定价格产生差价9.7万元,二原告还因鉴定而支付费用4000元。对此,二原告和被告应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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