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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骨丢失 村委会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3日07:40  每日新报

  近日天津市大港区法院审理了一件因“尸骨”引发的新型案件,案件因为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适用法律困难。另外,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实现“案结事了”、“服判息诉”以及如何用判决引导殡葬改革的发展等一系列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庭审焦点:公益骨灰堂是否有保管责任?

  案件受理后,大港法院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邀请在街道工作具有丰富农村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庭审中,村委会坚持认为其投资兴建的骨灰堂具有公益性质,与常见的收费的骨灰堂性质并不一样,村委会只是提供房间供村民使用,村委会对存放的尸骨并无保管职责;且孙某父母尸骨是否放入骨灰堂村委会并不知情,村内确实存在村民将其亲属的尸骨葬于他处的现象。

  针对村委会称孙某并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在骨灰堂存放尸骨的说法,原告在庭审中异常气愤,并当庭将精神损害数额提高到10万元。

  通过调查得知,原告孙某父母的尸骨原存放在某村东老骨灰堂内,后村委会根据天津市大港区东部开发及规划需要,将老骨灰堂拆除,并在村南建设新的骨灰堂,新骨灰堂无偿提供给村民存放亲属的尸骨、骨灰。村民使用时主要是以家族为单位并根据其家族已故亲属数量多少,通过村民抓阄的形式,由村委会确定分配一间或若干间平房,房间确定后,钥匙交给村民个人保管。

  2007年4月中旬孙某将装殓已故父母尸骨的棺材和其继母的骨灰盒一同搬入新骨灰堂10号房。2007年4月底他惊讶地发现父母尸骨丢失,2007年5月8日向派出所报案。

  审理结果:被告赔偿5000元精神抚慰金

  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综合进行分析,可以确认原告将其父母尸骨放入骨灰堂10号房的事实。另一方面根据当地子女在父母(包括继母)死亡之后须将他们合葬在一起这一风俗,再结合本案中原告继母的骨灰仍在及原告及时报案的情况可以确认原告父母尸骨是在骨灰堂存放期间丢失的。

  关于被告村委会是否对原告父母尸骨具有保管责任,主审法官王剑虹说,本案中原告将其父母尸骨放入新骨灰堂10号房中,房屋钥匙由其自己保管,被告村委会未形成也无法形成对原告父母尸骨的占有、控制和管理。故被告对原告放入骨灰堂10号房父母的尸骨不负有保管义务。

  被告作为骨灰堂建设者,把骨灰堂作为全村的公益设施自愿提供给村民无偿使用,对存放于骨灰堂内原告父母的尸骨没有保管和管理的责任,但原告按照殡葬改革的要求,将父母的尸骨存放在被告建设的骨灰堂内,且其父母尸骨的丢失,使二原告失去供奉和祭拜亲人以寄托其哀思的特定纪念物,确实给二原告带来一定的精神伤害,因此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慰藉。由此,法院做出了被告村委会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

  新报记者 张敬 通讯员 祖先海

  ■ 案件回放

  原告孙某起诉称,其父母死亡后土葬于天津市大港区某村村东。2005年6月份,孙某按照村委会进行殡葬改革和土地统一规划的要求将父母尸骨存放于骨灰堂。2007年4月原告又按照村委会的安排将父母尸骨转移至村南新骨灰堂内。

  2007年4月,孙某发现其父母尸骨丢失。原告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村委会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0元;并由村委会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但作为被告的村委会却称,原告并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在新骨灰堂存放尸骨的事实;村委会筹资兴建骨灰堂,免费交由村民使用,村委会与孙某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管理和使用均应由村民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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