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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华社电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从10月1日起将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
昨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局长孙绍骋还透露,民政部、财政部将对优抚保障重点对象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发放方式进行重大改革———逐步停止现行层级下拨、残疾军人到基层民政部门领取的模式,从2009年起逐步推行由国库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军人直接发放。
孙绍骋透露,在这次提标中,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2007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6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2007年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3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
●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 22680元
比2007年提高3780元,达到2007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1%
●一级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 21960元
比2007年提高3660元
●一级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 21240元
比2007年提高3540元
●城镇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6900元
达到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
●农村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4140元
达到2007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0%
●在乡退伍老红军生活补助 15720元
达到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114%
●在乡西路军老红军生活补助 14100元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4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