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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自家”猪为啥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3日09:49  沈阳网-沈阳晚报

  新民市一农妇不久前卖了自家的两头肥猪,却换来了四个月拘役。原来,这两头猪是法院已经查封的被执行财产,农妇触犯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此案也成为新民市首例因非法处置财产而获刑的案件。

  玉芝本是新民市一个普通的农妇。在2003年,她家摊上了一起官司。2003年7月8日晚,玉芝与同村的谢某因农田放水堵水口问题发生了口角厮打起来。谢某的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经新民市法院审理,判决玉芝赔偿谢某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2314.52元。

  输了官司,玉芝心里憋气,这笔赔偿也迟迟没有支付给谢某。谢某多次索要无果,只好在2005年8月到新民市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新民市法院执行局依法对玉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但玉芝并没有按期履行法定义务,也没有按时到庭。执行局的法官几十次到玉芝家中执行,做了大量工作,玉芝一家就是赖账不赔。

  法官无奈之下,依法对其家中的两头肥猪进行查封,规定只准喂养,不准变卖。没想到,玉芝两口子根本没把执行法官当回事,把这两头肥猪偷偷卖了。今年1月11日,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到玉芝家准备对被查封的财产——肥猪进行强制执行,结果玉芝不但不配合,还对法官破口大骂,把执行员的衣服撕坏,手臂咬伤。新民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把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玉芝的刑事责任。

  2008年10月16日,在新民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大厅里,玉芝为自己的无知和鲁莽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最终,玉芝被判拘役四个月。

  新民市法院执行局局长贾舒民告诉记者: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多年的执法实践发现,公民对人民法院查封的标的物随意处置,造成执行难,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执行难的问题会逐渐得到解决,也希望公民引以为戒。

  本报记者 朱峰 实习生 曲宁 通讯员 张英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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