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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权威谈杨佳案审判:审判实体公正程序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3日16:2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 题:审判实体公正、程序合法——刑事法学界权威专家谈杨佳案审判

  新华社记者杨维汉

  杨佳袭警杀人案发生后,引起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日前,在我国刑事法学界享有较高声誉的3位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杨佳袭警杀人案的审理谈了自己的看法。

   赵秉志:案件起因对杨佳的量刑没有影响

  杨佳袭警杀人案已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的案发原因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杨佳的辩护律师提出,不能排除警方在2007年10月5日晚的盘查中曾殴打过杨佳,而警方之后对杨佳投诉的处置不当则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一些网友也认为杨佳系因受到警方不公正的对待而报复杀害警察,应从宽处理。

  赵秉志介绍,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确认为,在案件起因上,如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不很恶劣、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但是,从杨佳案查明的事实看,案件起因对量刑基本已不产生影响,即不能因起因问题对杨佳从宽处罚。

  赵秉志具体解释,首先,法院审理查明,警方对杨佳骑无牌无证自行车进行盘查于法有据,对其处理过程中也无殴打行为;在杨佳不满处理结果而投诉的情况下,警方两次赴北京进行沟通和劝解,但未接受杨佳提出的无理要求。可以说,警方对杨佳的盘查及对其投诉的处理并无过错,至少没有明显过错,不能由此说杨佳受到了严重迫害,故杨佳不具备义愤犯罪或者激情犯罪的前提。其次,杨佳经预谋和充分准备,闯入公安机关连续杀害的六名民警与其均不存在任何利害冲突,杨佳无视他人生命,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恣意持刀行凶,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可谓不大。在此情况下,退而言之,即使他曾受到不公正对待,即使警方存在明显过错,也不足以减轻他的罪责。

  “杨佳案是一起有预谋的袭警杀人案件,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社会原因,但从刑法学角度看,法院根据杨佳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作出死刑判决,于法于理都是正当的。”赵秉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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